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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规》实施的有关问题

1. 如何实施进出口简单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 
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标准制造在国内使用的简单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简规》规定时,参照《简规》第9条办理;根据《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口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所依据的标准按合同规定,可以执行出口国的相关标准,其产品仅限于出口。 
2.如何确定简单压力容器的型号? 
简单压力容器的型号应按照《简规》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确定。焊接工艺相同是纵环焊缝使用的焊接工艺指导书相同。设计方法(试验设计方法或计算设计方法)不同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分属不同的型号。 
3.简单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和铭牌有什么要求? 
简单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应有“简单压力容器”字样。铭牌上的产品名称后应有带括号的简字,如空气储罐(简)。铭牌右下角应打上监检钢印。铭牌的具体要求见《简规》第三十八条。 
4.简单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如何管理? 
简单压力容器在安装前不需要办理报装手续,但其安装单位必须对安全质量负责。 
简单压力容器一般不得进行修理改造,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对其进行修理改造,则应由已取得相应制造及维修资格的单位。简单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改造单位,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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