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向用户至少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1、竣工图样。竣工图样上应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若制造中发生了材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变更等,制造单位应按照设计修改通知单的要求在竣工图样上直接标注。标注处应有修改人和审核人的签字及修改日期。竣工图样上应加盖竣工图章,竣式图样上液压有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内容见附件三)及产品铭牌的拓印件。
3、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未实施监检的产品除外)。
4、移动式压力容器还应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含安全附件使用说明书)、随车工具及安全附件清单、底盘使用说明书等5、本规程第33条要求提供的强度计算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