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检验产品焊接接头和其他受压元件的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应制作纵焊缝产品焊接试板,制取试样,进行拉力、冷弯和必要的冲击试验。采用新材料、新焊接工艺制造锻焊压力容器产品时,应制作模拟环焊缝的焊接试板。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每台稳压罐应制作产品焊接试板: (1)、移动式压力容器(批量生产的除外);
(2)、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Mpa的压力容器;
(3)、现场组焊的球形储罐;
(4)、使用有色金属制造的中、高压容器或作用ab大于等540Mpa的高强钢制造的压力容器;
(5)、异种钢(不同组别)焊接的压力容器;
(6)、设计图样上或用户要求按台制作产品焊接试板的压力容器;
(7)、GB150中规定应每台制作产品焊接试板的压力容器。
3、除本条第 2 款之外的压力容器,若制造单位能提供连续 30 台(同一台产品使用不同牌号材料的,或使用不同焊接工艺评定,或使用不同的热处理规范的, 可按两台产品对待)同牌号材料、同焊接工艺(焊接重要因素和补加重要因素不超过评定合格范围,下同)、同热处理规范的产品焊接试板测试数据(焊接试板试件和检验报告应存档备查),证明焊接质量稳定,由制造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可以批代台制作产品焊接试板,具体规定如下:
(1)、以同钢号、同焊接工艺、同热处理规范的产品组批,连续生产(生产间断不超过半年)每批不超过10台,由制造单位从中抽一台产品制作产品焊接试板;
(2)、对设计压力不大于1.6Mpa,材料为Q235系列、20R、16MnR的压力容器, 以同钢号的产品组批,连续生产每半年应抽一台产品制作产品焊接试板;
(3)、搪玻璃设备可免做低碳钢的产品焊接试板(用户有特殊要求时除外)。若中断生产超过半年时,应抽一台产品制作产品焊接试板;
(4)、按同一设计图样批量生产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连续手产(生产间断不超过半年)每批不超过10台,由制造单位从中抽一台产品制作产品焊接试板。
采用以批代台制作产品焊接试板,如有一块试板不合格,应加倍制作试板,进行复验并做金相检验,如仍不合格,此钢号应恢复逐台制作产品焊接试板,直至连续制造30台同钢号、同焊接工艺、同热处理规范的产品焊接试板测试数据合格为止。
4、产品焊接试板的制作除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原则:
(1)、产品焊接试板的材料、焊接和热处理工艺,应在其所代表的受压元件焊接接头的焊接工艺评定合格范围内;
(2)、当一台压力容器上不同的壳体纵向焊接接头(含封头、管箱、筒体上焊接接头)的焊接工艺评定覆盖范围不同时,应对应不同的纵向焊接接头,按相应的焊接工艺分别焊制度板;
(3)、有不同焊后热处理要求的压力容器,应分别制作产品焊接试板;
(4)、热套压力容器的内筒、外筒材料不同时,应各制作一块产品焊接试板, 若材料相同又属同一厚度范围,只需制作一块;
(5) 现场组焊球形储罐应制作立、横、平加仰三块产品焊接试板,且应在现场焊接产品的同时,由施焊该球形储罐的焊工采用相同的条件和焊接工艺进行焊接;
(6)、圆筒形压力容器的纵向焊接接头的产品焊接试板,应作为筒节纵向焊接接头的延长部分(电渣焊除外),采用与施焊压力容器相同的条件和焊接工艺连续焊接;
(7)、钢制多层包扎压力容器、热套压力容器的产品焊接试板,按GB150的规定焊制;
(8)、产品焊接试板应由焊接产品的焊工焊接,并于焊接后打上焊工和检验员代号钢印;
(9)、产品焊接试板经外观检查和射线(或超声)检测,如不合格允许返修。返修时,应符合第 70 条焊接接头返修的要求。如不返修,可避开缺陷部位截取试样。
5、铸(锻)造受压元件、管件、螺柱(栓)的产品试样要求,应在设计图样上予以规 定。
6、凡需经热处理以达到或恢复材料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或耐腐蚀性能要求的压力容器,每台均应做母材热处理试板,并符合GB150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