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分为低压、中压、高压、超高压四个压力等级, 具体划分如下:
1、低压(代号L)0.1MPa≤P<1.6MPa
2、中压(代号H)1.6MPa≤P<10MPa
3、高压(代号H)10MPa≤P<100MPa
4、超高压(代号U)P≥100MPa
二、按压力容器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分为反应压力容器、换热压力容 器、分离压力容器、储存压力容器。具体划分如下:
1、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压力容 器。如反应器、反应釜、分解锅、分解塔、聚合釜、高压釜、超高压釜、合成塔、变换炉、蒸煮锅、蒸球、蒸压釜、煤气发生炉等;
2、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的压力容器。如:管壳式余热锅炉、热交换器、冷却器、冷凝器、蒸发器、加热器、硫化锅、消毒 锅、染色器、烘缸、磺化锅、蒸炒锅、预热锅、溶剂预热器、蒸锅、蒸脱机、电 热蒸汽发生器、煤气发生炉水夹套等;
3、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和气体净化 分离等的压力容器。如分离器、过滤器、集油器、缓冲器、洗涤器、吸收塔、铜 洗塔、干燥塔、汽提塔、分汽缸、除氧器等;
4、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主要是用于盛装生产用的原料 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的压力容器。如各种型式的储罐。
在一种压力容器中,如同时具备两个以上的工艺作用原理时,应按工艺过程中的 主要作用来划分品种。
三、介质毒性程度的分级和易燃介质的划分如下:
(一)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参照HG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的规定。无规定时,按下述原则确定毒性程度:
1.极度危害(1级)最高容许浓度<0.1 mg/m3;
2.高度危害(2级)最高容许浓度0.1~<1.0mg/m3;
3.中度危害(3级)最高容许浓度1.0~<10mg/m3;
4.轻度危害(4级)最高容许浓度≥10mg/m3。
(二)压力容器中的介质为混合物质时,应以介质的组分并按上述毒性程度或易燃介质的划分原则,由设计单位的工艺设计或使用单位的生产技术部门提供介质毒性程度或是否属于易燃介质的依据,无法提供依据时,按毒性危害程度或爆炸危险程度最高的介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