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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简单压力容器是指结构简单、危险性小的压力容器。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简单压力容器:
(一)容器由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
(二)筒体、封头和接管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素钢、奥氏体不锈钢;
(三)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 MPa;
(四)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00L;
(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MPa·L;
(六)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
(七)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
(八)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
第四条  本规程也适用与简单压力容器相连接的以下连接件:
(一)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二)简单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三)非受压元件与简单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四)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帽)、压力表、水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第五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一)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压力容器;
(二)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缸体等);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四)灭火器;
(五)快开门式压力容器;
(六)移动式压力容器。
第六条  简单压力容器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检测和使用管理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简单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其产品应当先进行型式试验,并且合格。
第八条  进出口简单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应当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研制和开发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其技术要求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单位应当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并且约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第三方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制造和销售。
第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二章  材料
第十一条 简单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生产单位应当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及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
第十二条 简单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供货状态为热轧或者正火的镇静钢;
(二)碳含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大于0.25%,磷和硫含量均不大于0.045%;
(三)室温下标准抗拉强度规定值的下限小于540MPa。
第十三条  与主要受压元件相焊接的所有零部件,必须采用与主要受压元件材料性质相适应的材料。
第三章  设计
第十四条 从事简单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A1级、A2级、C级、D1级或者D2级中的任一项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第十五条 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图样;
(二)设计计算书,至少包括容积计算、强度计算、推荐使用寿命、安全泄放量计算、安全阀排量或者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等内容;
(三)设计说明书,至少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依据、材料的选用、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内容;
(四)使用说明书,至少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容积、指定的用途、安装要求、推荐使用寿命、安全维护要点等内容。
第十六条 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注明以下内容:
(一) 依据的规范、标准名称;
(二) 简单压力容器名称;
(三) 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
(四) 设计条件,包括设计温度、设计压力、最高工作压力、推荐使用寿命、介质、腐蚀裕量等;
(五) 主要特性参数,包括容积、总重等;
(六) 焊接方法和要求;
(七) 防腐蚀要求(必要时);
(八) 耐压试验要求,包括试验压力、介质等;
(九) 射线检测或者爆破试验要求;
(十) 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的特殊要求;
(十一) 铭牌样式(见附件)和位置;
(十二) 运输包装和安装的要求(必要时);
(十三) 其他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  简单压力容器对接焊接接头应当采用全熔透焊接接头。
第十八条  简单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壁厚应当采用试验方法或者计算方法确定。
壳体成形后的实际壁厚,奥氏体不锈钢制简单压力容器应当不小于1mm,碳素钢制简单压力容器应当不小于2mm。
第十九条  用试验方法确定主要受压元件壁厚时,在室温下的爆破压力不应当小于5倍的设计压力,且周向永久变形率不应当大于1%。
第二十条 用计算方法确定主要受压元件壁厚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简单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者爆破片的爆破压力;
(二)许用的总体薄膜应力小于或者等于0.6Rp0.2(Rp0.2为材料在室温下屈服强度规定值的下限)或者0.3Rm(Rm为材料在室温下抗拉强度规定值的下限);
(三)如果容器的筒体带有1条或多条非自动焊的纵向焊接接头,计算厚度应当增加15%。
第四章  制  造
第二十一条 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A1级、A2级、C级、 D1级或者D2级中任一项压力容器制造资格。
第二十二条  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生产工艺稳定,并且对制造的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从事简单压力容器焊接、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简单压力容器的焊接工艺评定应当满足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焊接接头的抗拉强度不得低于母材抗拉强度规定值的下限,并且不得有危及简单压力容器安全的缺陷。
第二十六条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简单压力容器可以为同一型号:
(一)设计压力、设计温度相同;
(二)结构相似(由筒节和封头组成,其封头形状相同并且至少有1个筒节;仅由2个封头组成,封头形状相同);
(三)检查孔(观察孔、手孔和人孔等)的类型相同;
(四)焊接工艺相同。
第二十七条  同型号简单压力容器可按批组织生产。组批的要求如下:
(一)组批时间,连续生产时间不超过15天;
(二)组批数量,对于内直径Di≤400mm的,按生产顺序以不超过1000台为1批,对于内直径Di>400mm的,按生产顺序以不超过500台为一批。
第二十八条  制造单位应当对简单压力容器逐台进行外观检查和耐压试验,并且予以记录。
第二十九条  简单压力容器外观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焊接接头表面质量;
(二)母材表面的机械损伤情况。
第三十条  简单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耐压试验压力,pT =1.5p(式中p—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MPa);                                          
(二)试验介质一般为水,试验时,应当排净滞留在容器内的气体;
(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空气、氮气或者其他惰性气体,其耐压试验应当以不超过0.1MPa/s的升压速度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保压时间不少于30s;
(四)奥氏体不锈钢制简单压力容器用水进行液压试验时,应当严格控制水中氯离子含量不超过25mg/L,试验合格后,应当立即将水去除干净;
(五)耐压试验时,简单压力容器壁温和试验用介质温度不应当引起容器的脆性断裂,试验用介质的温度一般应当不低于5℃;
(六)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耐压试验安全。
第三十一条  简单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的合格要求如下:
(一)无渗漏;
(二)无肉眼可见变形;
(三)无异常响声。
第三十二条  按试验方法设计的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制造过程中,应当进行爆破试验;按计算方法设计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进行射线检测。
第三十三条 简单压力容器爆破试验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对接焊接接头采用自动焊的简单压力容器,按批抽1台容器进行爆破试验;
(二)对于达不到规定批量的,或者对接焊接接头采用手工焊接的,在每个焊工每天焊接的简单压力容器中,至少抽1台容器进行爆破试验;
(三)爆破试验在室温下进行,加压速率不应当超过0.1MPa/s;
(四)爆破试验前应当测量筒体的实际厚度和中部的周长。试验时先缓慢加压至5倍设计压力,保压时间不小于5min,确认无泄漏后卸压至压力为零,测量中部周长,再缓慢加压直至容器爆破;
(五)按照第三十四条的公式,计算周向永久变形率。
第三十四条  简单压力容器周向永久变形率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C—钢板(钢带)负偏差与加工减薄量之和,mm;
Rp0.2—材料在室温下的标准屈服强度规定值的下限,MPa;
Rp0.2a—材料在室温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MPa;
Wa—试验后筒体中部的周长,mm;
Wo—试验前筒体中部的周长,mm;
δa—试验前筒体的实测厚度,mm;
δn—筒体名义厚度,mm。
第三十五条  简单式压力容器的爆破试验的合格要求如下:
(一)周向永久变形率不超过1%;
(二)爆破压力不低于5倍的设计压力;
(三)无碎片产生;
(四)破口起裂点不在焊接接头。
爆破试验不合格时,允许从该批容器中再抽取2台容器进行复验,2台均合格后则该批合格。对于达不到规定批量或者对接焊接接头采用手工焊接的,在该焊工当天焊接的容器中,再抽2台容器进行复验,2台均合格后则该焊工当天焊接的简单压力容器合格。
爆破压力达不到要求的,可以降级使用,否则该批或者该焊工当天焊接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报废。
第三十六条  简单压力容器的射线检测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对接焊接接头采用自动焊时,调整焊接工艺后,应当对首台产品进行射线检测;
(二)制造过程中,每批产品至少抽1台进行射线检测,日产量不足1批时,也必须抽1台进行射线检测;
(三)产品达不到规定批量,或者对接焊接接头采用手工焊接,在每个焊工每天焊接的产品中,至少抽1台产品进行射线检测;
(四)射线检测位置包括交叉焊缝的纵焊缝,每台产品的射线检测长度不得小于200mm,单台产品焊缝长度小于200mm的,射线检测长度为全部焊缝;
(五)射线检测按JB/T4730.2-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进行,射线底片质量等级不低于AB级,焊接接头质量等级不低于Ⅲ级;
(六)射线检测不合格时,允许从该批中再抽取2台进行射线检测,2台均合格后则该批合格;对于达不到规定批量或者对接焊接接头采用手工焊接的,在该焊工当天焊接的容器中,再抽2台容器进行射线检测,2台均合格后则该焊工当天焊接的简单压力容器合格。
(七)经复验后仍不合格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对该批产品或者该焊工当天焊接的产品逐台进行射线检测,射线检测的位置包括交叉焊缝的纵焊缝,合格要求与本条第(五)项相同。
第三十七条直径小于400mm的简单压力容器,压力表表盘直径应当不小于40mm。
第三十八条简单压力容器出厂前,制造单位应当在设计确定的明显部位安装简单压力容器铭牌(样式见附件)。铭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造单位名称和制造许可证编号;
(二)产品名称和编号;
(三)制造日期;
(四)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
(五)推荐使用寿命;
(六)工作介质。
制造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竣工图(复印件)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九条  同型号的简单压力容器首批生产前,制造单位应当向取得型式试验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到制造现场抽取简单压力容器样机1台,经资料审查和相应的检测、试验,证明样机符合本规程和设计文件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包括试验结论、限制条件,并且用图和文字对样机作必要的说明)和型式试验证书。
改变设计文件或者主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重新生产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第四十条  简单压力容器型式试验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外观检查;
(二)几何尺寸测量;
(三)射线检测和耐压试验(适用于按计算方法设计的简单压力容器);
(四)爆破试验(适用于按试验方法设计的简单压力容器);
(五)产品标准对型式试验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四十一条  简单压力容器在制造过程中,应当由取得监督检验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简单压力容器产品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监督检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制造的简单压力容器与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中所描述的型号相一致;
(二)审查材料质量证明书,以及材料的可追溯性; 
(三)现场检查耐压试验装置、仪表及准备工作,确认耐压试验结果;
(四)现场确认产品爆破试验或者射线检测结果;
(五)对受检单位的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从事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制造单位的要求按台或者按批出具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 使用单位负责简单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管理。符合本规程适用范围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推荐使用寿命内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
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备安全管理档案,对简单压力容器进行定期保养、检查并且记录存档,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十五条达到推荐使用寿命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
第四十六条  简单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不得隐瞒、拖延不报或者谎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符合本规程适用范围的简单压力容器,如果数量较少,可以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制造,按本规程进行使用管理。
第四十八条  符合本规程的有关定义和范围,但材料为铝或者铝合金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按照JB/T4734-2002《铝制压力容器》和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制造,按本规程进行使用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程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需要办理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A1级、A2级、C级、 D1级或者D2级中的任一项压力容器制造资格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明确规定)。
给你一份《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常见问题答疑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007年7月1日起,我国施行《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简规》)。由于《简规》是首次颁布实施,且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执行过程中,有关单位提出了许多问题。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各地和相关企业执行《简规》时参考。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九日 
第一部分 《简规》的特点 
1.《简规》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简规》适用的压力下限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一致,为0.1MPa。简单压力容器只能采用单腔结构型式;壳体之间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筒体形状只限于圆筒形;封头型式只限于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和锥形封头)。 
2.《简规》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1)先进性和实用性的统一。《简规》既体现技术上的先进性,又适合我国简单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检测检测和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我国已成为简单压力容器生产的大国,相当多的简单压力容器用于出口,为使我国的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减少技术文件准备过程中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应使符合《简规》要求的简单压力容器,其安全性能也尽可能满足国外规范的要求。 
(2)规定推荐使用年限。简单压力容器量大面广,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的工作量非常大,在实际工作中即使作了规定,由于容器结构(往往与整机配套)、使用地点流动、价格等因素的限制,也很难做到。因此,规程采用分类监管的原则,通过规定推荐使用年限,确保寿命周期内的安全,而不强制要求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明确达到推荐使用年限后,简单压力容器原则上应报废。 
(3)以批代台。简单压力容器的产量很大,如果逐台进行局部无损检测,逐台提供设计图样,不仅工作量大,而且难以实施。应通过提高生产工艺的稳定性来确保产品的质量,即严格控制生产过程的稳定性,在逐台进行外观检查和耐压试验的同时,按批抽检产品质量。 
以批代台并不意味着放松要求。规程在要求制造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生产工艺稳定的同时,规定同型号的简单压力容器首批生产前,制造单位应申请型式试验。 
(4)允许气压试验。小容积简单压力容器的进、出口孔的直径很小,采用水压试验的时间长,难以适应大批量生产的要求。考虑到简单压力容器的爆炸危险小,允许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用空气、氮气或者其他惰性气体进行气压试验。 
3. 简单压力容器有哪些特点? 
与一般压力容器相比,简单压力容器具有以下特点: 
(1)介质无危害性。介质为空气、氮气以及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这些介质无毒性,也不会发生化学反应,因而不存在因介质泄漏引起的中毒、火灾和爆炸危险。此外,空气、氮气与碳素钢的相容性好。对使用10多年后的空气储罐解剖检验发现,容器壁厚和材料性能几乎没有变化。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中氯离子的浓度低,与奥氏体不锈钢有良好的相容性,不会发生应力腐蚀。 
(2)爆炸危险性小。简单压力容器属于低压容器,压力、容积等参数不高,容器内储存的能量较小。设计温度在-20℃~150℃之间,温度对材料性能几乎没有影响,不存在材料脆化。容器由钢带或者薄钢板制造而成,变形容易协调,应力集中不明显,总体应力水平低,加上材料的可焊性和韧性好,焊接质量易于保证,因焊接缺陷而引发脆性破坏的可能性小。 
错边是薄壁容器常见的缺陷。为研究错边量对简单压力容器强度的影响,《简规》起草组做了带缺陷容器的爆破试验和疲劳试验,试验结果表明,即使错边量超过容器壁厚,容器的强度仍能满足要求。 
(3)具有典型的壁薄结构。由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或者仅由两个凸形封头焊接而成。容器的最高设计压力为1.6MPa,最大容积为1000L,容器壁的厚度一般在6mm以内,绝大多数在2mm~4.5mm以内,是典型的薄壁结构。 
(4)量大价廉、流动性大。简单压力容器的产量很大,有的企业日产量超过8000台。对接焊接接头采用全熔透结构,大多数采用机械化焊接和流水线作业。 
简单压力容器常用于家庭、医院、施工工地、道路车辆及铁路车辆制动系统,涉及面广,流动性大,且压力往往由与其相连的压缩机提供,或者通过加热使医用蒸馏水变成蒸汽产生压力,不像气瓶那样需要集中充装,难以统一管理。此外,大多数简单压力容器的价格很低,有的才10元~20元一台,比定期检验的费用还要低;有的是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单独拆开进行检验,因而定期检验难以实施。 
4.与简单压力容器相关的现有国内外法规标准有哪些? 
国内标准 JB/T 6539-92 微型空气压缩机用钢制压力容器 
国外法规标准 
(1) 欧盟简单压力容器指令87/404/EEC Simple Pressure Vessel Directive 
87/404/EEC于1987年6月25日通过,1990年7月1日起强制执行。该指令适用于按批制造的盛装空气或氮气,内压大于0.05MPa(表)的简单压力容器。这种类型容器包括储气罐及卡车和火车制动系统中的容器,但不包括核容器以及船和飞机用容器。 
该指令适用于材料为碳素钢或非合金铝,最高工作压力为3MPa,且压力(PS)与容积(V)的乘积不超过1000MPa·L的容器。当最高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PS.V)超过5MPa·L时,容器就必须符合该指令附录I中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该指令还对钢中碳、硫、磷含量,以及抗拉强度和冲击功做了规定。 
PS.V低于5MPa.L的容器不受上述限制,只需符合一般的制造标准。对于铝制容器,材料的含铝量不小于99.5%,处于退火状态,在最高工作温度下具有足够的抗腐蚀能力;满足抗拉强度和断后伸长率的要求。任何焊接材料必须与母材相匹配,焊工必须经过适当的资格认证。指令还规定了设计中的一些最低要求,如最小设计壁厚、最低工作温度、内部检测方法和排净方法等。 
制造方法和制造工艺必须符合制造计划表中规定的材料、焊接工艺、检测项目的要求。 
(2) 欧洲标准《储存空气或者氮气简单非受火压力容器》EN286 Simple Unfired Pressure Vessels Designed to Contain Air or Nitrogen 
EN286《储存空气或者氮气简单非受火压力容器》于1992年首次发布,是欧盟的协调标准。按照该标准制造的简单压力容器被认为是满足指令87/404/EEC的基本要求。带有CE标志和必要的检验报告的压力容器可以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自由流通而不必进一步测试和检验。 
(3) 英国简单压力容器条例The Simple Pressure Vessels (Safety) Regulations 1991 (SI2749) 
该条例于1991年12月31日在生效,它把简单压力容器分为以下几类: 
A.1类 PS.V>300MPa·L的容器 
A.2类 20<PS.V≤300MPa·L的容器 
A.3类 5<PS.V≤20MPa·L的容器 
B类 PS.V≤5MPa·L的容器 
B类容器是按照成熟工程实践制造的,只需保证安全并附有产品说明书,并不要求具有CE标志。 
A.1、A.2、A.3类容器必须提供该容器的EC型式试验合格证书(EC Type Examination Certificate)或者符合设计和制造方法的EC合格证书(EC Certificate of Adequacy)。 
(4) UL1450-2005 Motor Operated Air Compressor, Vacuum Pumps, and Painting Equipment 
(5)ASME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Code, Section VIII, Rules for Construction of Pressure Vessels, Division 1 
二、关于《简规》实施的有关问题 
1. 如何实施进出口简单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 
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标准制造在国内使用的简单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简规》规定时,参照《简规》第9条办理;根据《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口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所依据的标准按合同规定,可以执行出口国的相关标准,其产品仅限于出口。 
2.如何确定简单压力容器的型号? 
简单压力容器的型号应按照《简规》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确定。焊接工艺相同是纵环焊缝使用的焊接工艺指导书相同。设计方法(试验设计方法或计算设计方法)不同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分属不同的型号。 
3.简单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和铭牌有什么要求? 
简单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应有“简单压力容器”字样。铭牌上的产品名称后应有带括号的简字,如空气储罐(简)。铭牌右下角应打上监检钢印。铭牌的具体要求见《简规》第三十八条。 
4.简单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如何管理? 
简单压力容器在安装前不需要办理报装手续,但其安装单位必须对安全质量负责。 
简单压力容器一般不得进行修理改造,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对其进行修理改造,则应由已取得相应制造及维修资格的单位。简单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改造单位,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5.简单压力容器的使用如何管理? 
简单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的安全管理档案,且应对简单压力容器(包括安全附件)进行定期保养、检查并记录存档;在使用过程中,使用单位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正确操作,如发现简单压力容器(包括安全附件)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6.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设计制造的简单压力容器如何进行安全监察? 
2007年7月1日前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设计制造的简单压力容器,在《简规》实行后,在用的该类容器继续按原来的管理方法进行管理使用,并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尚未投入使用的,可按《简规》第六章的规定进行使用管理。 
7.为什么要规定简单压力容器推荐使用寿命? 
推荐使用寿命由设计单位根据容器结构、材料性能、使用条件等确定。按《简规》设计的容器,如没有“推荐使用寿命”,则按设计资料不合格判定;使用寿命从制造完成日期开始计算。 
在简单压力容器总图上注明推荐使用年限,可以达到三个目的。一是明确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要确保按设计条件使用的简单压力容器在全寿命周期内安全,不需要承担超寿命运行引发的安全责任;二是明确告知使用单位容器的寿命,以便提前作出更换或者其它安排;三是促进相关数据的积累,提高行业技术水平。 
8. 介质规定为空气、氮气、医用蒸馏水的蒸汽,含有少量油成分的介质是否允许? 
如果空气中含有少量油成分不足以改变空气的无毒、不可燃的介质特性,不影响其与材料的相容性,且不存在积碳可能的盛装该类介质的容器可以作为简单压力容器。 
9. 如果容器的介质为带有干灰、含尘的压缩空气,这种容器能否作为简单压力容器? 
压缩空气中的干灰、细尘会产生容器的磨损腐蚀,因此该类介质的容器不能作为简单压力容器。 
10. 有资质制造单位按《简规》制造简单压力容器是否需要先做型式试验?具有简单压力容器型式试验资质的单位有哪些? 
需要先进行型式试验。具有简单压力容器型式试验资质的单位,可在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上查询。 
11. GB6653-94《焊接气瓶用钢板》中的材料能用于简单压力容器吗? 
GB6653-94《焊接气瓶用钢板》中HP245、HP265和HP295属于碳素钢,能用于简单压力容器。HP325及以上属于低合金钢材料,不能用于简单压力容器。 
12. Q235-A?F、Q235-A材料能用于简单压力容器吗? 
Q235-A?F是低碳沸腾钢,不属于镇静钢,不能用于简单压力容器。Q235-A为镇静钢,能用于简单压力容器,但应满足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如用于微型空气压缩机储气罐时应满足JB/T6539-1992的要求,其设计压力p≤1.2MPa。 
13. 简单压力容器用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如何理解?需要满足GB150的规定吗? 
目前还没有与《简规》相应的简单压力容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造单位应制订与生产相适应的简单压力容器企业标准。满足GB150规定且在《简规》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材料可以用于制造简单压力容器。 
14. 是否可以采用无缝钢管与焊接钢管制作简单压力容器的筒体?如果可以,对钢管材料有何要求? 
可采用无缝钢管与焊接钢管制作简单压力容器的筒体。用于制作简单压力容器筒体的钢管材料不但应符合《简规》第二章的相关规定,而且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例如采用奥氏体不锈钢焊接钢管制作简单压力容器的筒体,须满足GB150-1998附录A中A4.2的规定要求。 
15. 简单压力容器设计总图上是否需要审核签字?如果需要话,审核人员的资质有何要求? 
需要。审核人员具备A1级、A2级、C级、D1级或者D2级压力容器审核资质。 
16. 按试验方法设计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应包括哪些内容?按计算方法设计简单压力容器,根据什么公式计算,焊接接头系数如何取值?同一型号的简单压力容器用试验方法和计算方法确定的壁厚可能不一样,如何判断合格?对仅生产采用爆破试验法设计的简单压力容器的企业需要配备射线检测人员和设备吗? 
按试验方法设计简单压力容器时,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设计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设计计算书中强度计算部分由室温下的爆破试验报告代替。试验报告中至少应包括试验容器图样、试验数据(爆破压力、周向永久变形率、爆破后容器的外观照片等)和试验结论。简单压力容器在室温下的爆破压力应不小于5倍的设计压力,且周向永久变形率不超过1%。制造时,爆破试验不合格的简单压力容器,不允许返修。只有爆破压力值一项达不到要求时才可降级使用。 
按计算方法设计简单压力容器时,设计计算公式、焊接接头系数按GB150、JB/T6539等标准确定。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必须满足《简规》的要求。按上述两种方法设计,壁厚确有可能不一样。只要满足《简规》的要求,都是合格的。一般情况下,大容器采用计算方法设计更为经济。 
对仅生产采用爆破试验法设计的简单压力容器的企业,可不配备射线检测设备和人员,但必须配备爆破试验的装备和人员。 
17. 采用筒节+封头形式的容器是否在达到检测长度的要求下,是否只对一个丁字缝进行检测?另外,一些容器采用无缝钢管+封头或者采用双封头的结构形式,产品上只存在环焊缝,是否意味着不需要进行射线检测? 
采用筒节+封头形式的简单压力容器,在达到检测长度的要求下,只对一个丁字缝进行检测就可以。只有环焊缝时,仍需要进行射线检测,检测长度不得小于200mm,并按《简规》要求评定其是否合格。 
18. 简单压力容器如何降级使用?爆破试验不合格的,是否允许返修? 
按试验方法设计的简单压力容器,爆破试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爆破压力不低于5倍的设计压力;2)无碎片产生;3)破口起裂点不在焊接接头;4)周向永久变形率满足不超过1%。只有爆破压力值一项达不到要求的可降级使用。如一容器设计压力为1.0MPa,爆破试验测得爆破压力为4.2Mpa,则可降到0.8Mpa来使用。若其他条件不满足时,应判为爆破试验不合格。爆破试验不合格的,不允许返修。 
19. 结构相似是不是指封头形状尺寸一样而筒节尺寸可不一样?有筒节的和没有筒节的,能相似吗? 
结构相似是指:由筒节和封头组成时,指封头形状相同且至少有一个筒节的简单压力容器;仅由两个封头组成时,指封头形状相同的简单压力容器。有筒节的和没有筒节的,不能相似。 
20. 同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而不同直径和壁厚,能不能组批?批量的下限如何规定? 
同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而不同直径和壁厚的简单压力容器,可以组批。没有批量下限要求。 
21. 在周向永久变形率的计算中, 为材料在室温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如何得到? 
可通过材料质保书得到,也可通过材料拉伸试验得到。 
22. 容积小于25L,但PV大于等于2.5MPa.L的简单压力容器,是否应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并进行监督检? 
需要制造许可证,并进行监督检验。 
23. 按《容规》生产的简单压力容器要不要给出“推荐使用年限”?按《容规》生产的简单压力容器,设计图纸上规定的使用年限到期后,可否通过安全性能检验继续使用? 
按《容规》生产的简单压力容器不一定要给出推荐使用寿命。按《容规》生产的简单压力容器,应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设计图纸上规定的使用年限到期后,可通过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在保证其安全性能的前提下继续使用。 
24.《简规》第19条中“…且周向永久变形率不应当小于1%”与第35条冲突,应如何执行? 
答:此处是笔误,应该是“…且周向永久变形率应当小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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